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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现场处罚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现场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现场,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即时行政制裁。
第三条修改为:“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立案审批。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调查取证。案件审理。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1)立案,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烂铅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改扮理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涵盖了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与监督等各个环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立案,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机构
1、玉林市设立技术监督调查取证了一个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调查取证的稽查机构,名为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级别为正科级。该机构内部设有三个主要部门,分别是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和稽查三大队,各自独立但协同工作。稽查支队的核心职责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行政执法。
2、其机构性质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级别为正处级,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该机构职能的明确划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桂编[2002]27号文件中,对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的编制进行了核定,进一步明确了其在自治区质量监管体系中的定位。
3、在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核心行政编制中,共有24名正式员工,这些职位包括局长1名,副局长2至3名,科级领导职数总共9个,其中包括监察室的1个职位。这表明局内管理层级分明,职责明确。此外,稽查支队的编制情况也值得注意。
4、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五个县级机构,包括兴业县、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和博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它们均为正科级单位,内部设有办公室、综合管理股和法规监督股。以下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政务管理,包括制定工作制度、监督实施、公文处理、接待联络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1月13日召开了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137号文件,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执法行动。
为确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公正、有效执行,本规定旨在规范其程序,以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档就此作出详细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需遵循本规定。若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将优先适用其规定。
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法律分析技术监督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制作技术监督调查取证的流程的部分如下:发案与立案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技术监督调查取证;②有关部门移交技术监督调查取证;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技术监督调查取证,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处罚办案流程:立案调查立案审批。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
立案审批。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调查取证。案件审理。
内容的详细阐述,归纳为: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结案,希望这些能帮到大家。在遇到行政案件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告知和听证程序、办案人员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2、”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现场处罚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3、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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