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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查取证规定 财政局调查报告?

时间:2024-04-26 作者:得平探长 点击:4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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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调查取证证据规定

最高法院发布财政调查取证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利用等方面的问题财政调查取证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是国家规定的财政监督法规,主要包括检查组成、工作流程和程序、检查结果处理等内容,对维护财政收支秩序和预防财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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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工作职权,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强化和完善财税监督,制定本规定。

3、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遵守以下步骤:(1)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财政检查的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4、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就投诉事项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在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较为常见。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着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有所不同。刑事案件中分为两种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分析: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招投标投诉质疑方面有哪些规定

1、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财政调查取证规定,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财政调查取证规定他组织。

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财政调查取证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财政调查取证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财政调查取证规定;(3)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4)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

5、法律主观:违反条例规定,具体法律条款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财政调查取证规定,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财政调查取证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财政调查取证规定的监督检查。

2、第一条 为财政调查取证规定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其主要内容如下:检查目的:保障财政收支活动合法合规进行,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中的问题,加强财政监督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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