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取证问题建议看看启东得平探长的回答,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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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2、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3、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询问时,要注意将行为人的家庭情况、个人简历、是否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传唤到案的时间、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先说清楚,然后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因果和结果询问清楚就行了。
4、“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二是注意不同种类证据的收集,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三是调查取证程序必须合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检查获取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5、委托检测或鉴定,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和有关要求。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检测或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受委托单位及其承办人员的资质证明。
6、查验执法证件和身份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是其能否调查取证的前提。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1、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
2、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应明确取证方向 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
3、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4、全过程记录中央文件提出必须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诉讼中衡量行政执法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全过程记录不仅是现场照片、摄影记录等,还应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应当和现场检查、勘察、调查笔录等综合起来全方位反应执法情形。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法律分析: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2、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考虑刑事和解的案件,不建议私下与被害人接触,建议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尤其强奸案件更需要注意。
3、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手续不齐。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4、一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调查,与调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调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调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二不能违反会见纪律。
5、律师查户籍证明的注意事项如下: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6、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 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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